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优化程序,规范建筑施工安全市场的行为管理,根据《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7号)第三条规定,及《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实施意见的通知》(建质〔2015〕206号)的有关规定,申请建筑施工企业项目负责人安全生产考核应取得相应注册执业资格。我中心已细化建筑施工企业项目负责人安全生产考核证书(以下简称“项目负责人B证”)延期业务办理要求,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系统使用事项。
自2021年4月1日起,我中心对项目负责人B证已到期、但仍未取得相应注册执业资格的人员,不再办理延期业务。由企业提交的项目负责人B证延期业务申请时,证书持有人须同时具备24学时继续教育证明和相应注册执业资格。项目负责人B证仍在有效期内的,可按原规定办理相关业务。
特此公告